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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在******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宿舍,现居住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道**路**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大道老章家前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严重颅脑损伤出现脑疝而死亡。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立即报警并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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