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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2015〕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2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月2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A****P号小轿车在渭河滩地景观整治项目工地内倒车时,因观察不周将在此工作的张某某(女,1956年出生)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唯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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