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5196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7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新******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G60沪昆高速公路东往西1258km+928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追尾碰撞了前方由周某某驾驶停驶在应急车道内的专项作业车,造成新******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李某某、乘车人柯某某、李青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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