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霍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6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346国道由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往霍山县太平畈乡方向行驶,行至霍山县黑石渡镇钓鱼台附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大型客车时,与由道路右侧路口左转弯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霍山县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6月13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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