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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广东省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驾驶粤K*****号中型普通客车从高州荷塘往化州新时代方向行驶,途经高州市荷塘镇上灯路村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前面同方向由无驾驶证人黄某某驾驶的粤K*****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黄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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