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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于河北省三河市,住三河市**镇**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RP****号小型轿车沿三河市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里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向芝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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