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本市市区江滨南街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金星小区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地段时未减速行驶,以至遇行人时避让不及,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付全部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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