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9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CH****号小型普通客车至**高速往上海方向**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由张某某驾驶的云DE****号小型轿车,导致云DE****号车前部又与前方由马某某驾驶的浙G8****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云DE****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员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同年3月21日,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金华支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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