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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8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53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云******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昆明市呈贡区马澄线245国道以65km/h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至1725KM+500M处时,所驾车车头左侧与行人杨某某相撞,导致杨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腰椎断离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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