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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衍明律师,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7日6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一辆粤A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由里和路方向往佛山一环方向行驶,当行至里水沿江路口左转弯驶入沿江路过程中,与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从右往左横过路口的行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叶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7日死亡;2020年8月21日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死亡为此事故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所致。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李某某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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