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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7********,汉族,黑龙江省克山县**职工,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2018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6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7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B****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克山县春风大街南向西转弯时,因车速快,采取措施不当,所驾车辆与火车站围墙相撞,造成其本人和车内乘员被害人郭某某(女,19岁)、孙某某(男,20岁)受伤,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孙某某符合头部与外力相互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责任,郭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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