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建投搅拌站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光明,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提请召开了人民监督员公开听证会,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下午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A*****号牌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兰州市西固区生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河路与生产街丁字路口向西左转弯时,恰遇钟某甲沿广河路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右侧相撞,致钟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钟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6日晚6时死亡。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钟某甲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死亡。事后甘肃建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搅拌站向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共计602438.15元(其中丧葬费38000元、医疗费64438.15元、死亡赔偿金、其他费用50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样和酒精检测报告单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交通事故视频光盘、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刑事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