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6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M****0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兰西县就业局前将被害人马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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