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6********,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瑞华,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F1****号小型轿车,沿勉县汉江河南河堤主干道由西向东直行至勉县汉江河南河堤与温泉镇板桥村八组通村公路进出路口,逢被害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凤祥鸟牌”三轮电动摩托车沿通村公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至此处,电动三轮车未避让直行小轿车,两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意见为:当事人李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某在该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前部与凤祥鸟牌电动三轮车左侧发生过接触。2、凤祥鸟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3、陕F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左前轮转向横拉杆断裂,转向柱卡滞,其技术状况无法检验;该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无法进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其技术状况正常。4、凤祥鸟牌电动三轮车转向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转向轴断裂,转向轮脱落,其技术状况无法检验;该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前轮及左后轮脱落,线路连接损坏,其技术状况无法检验。5、陕F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10:02:33第5帧至第10帧的行驶速度约为104km/h;根据现有证据,凤祥鸟牌电动三轮车速度无法计算。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分析认为,朱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李某某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6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6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