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山西**科技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京L****3的小型轿车(内乘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81岁,系李某某母亲)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路**小区**灯处时,适有陈某某(男,41岁)驾驶号牌号码为京Q****6的小型轿车(内乘胡某某、陈某某)在前,刁某某(男,32岁)驾驶号牌号码为京E****8的小型轿车(内乘田某某、刁某某、朱某某)在后,由南向北在左侧车道行驶时遇红灯停车,李某某驾车在左侧车道,黄某某(男,39岁)驾驶号牌号码为京C****2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右侧车道,二车分别由后驶来,李某某车左前部与刁某某车右后部相撞,致使刁某某车前部与陈才车后部相撞,李某某车右后侧又与黄见兵车左后侧相撞,造成李某某、田某某、周某某受伤,四车损坏。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民警出警后,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确定李某某为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均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方赔偿事故相对方刁某某损失人民币12000元,刁某某、黄某某及陈某某对李某某均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并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周某某系其母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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