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风陵渡**镇**村**南北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3月9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M6****号十通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华阴市319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碰撞,致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3日,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当场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民警询问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华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对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经书面传唤后,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31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4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2万元。当日,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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