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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产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日18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桂A****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镇往南宁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前路段前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对向车道无证驾驶且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桂A****1号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警情详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补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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