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10分许,在新建区101省道0KM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A*****号小车与邓某某驾驶的南昌L*****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让同车人员于13时6分左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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