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专业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道**号,现居住地:河北省廊坊市**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津N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辽宁省阜新市去哈尔滨市,沿吉林省扶余市14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KM+300M处,在超车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撞至路边沟内树上,致车上乘人何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颅骨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书证
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放弃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逯某甲证言:我丈夫李某某开车拉着我和我母亲何某某、我女儿李某甲从弓棚子高速路口驶出去102国道,沿14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附近时发生侧滑失控了,就向左侧漂移,接着车就撞树上了,出事后我看我母亲何某某受伤了,后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逯某乙证言:我妻子是何某某,具体经过我不知道,我就知道我女婿李某某、我女儿逯某甲、我孙女李某甲他们一行四人从阜新去哈尔滨,途经扶余境内车撞树上了,我妻子何某某受伤送医后死亡。
3.证人林某某证言:我的手机号是158********,2020年1月21日下午2点左右,我看到一辆外地轿车撞树上了,那个男的让我帮着报的警。
三.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我开车从扶余市弓棚子高速路口驶出的去102国道,沿143县道由西向东行驶,到出事地点附近时,我前边有一辆白色轿车,我车超越这辆车时,我车就发生侧滑失控了,就向左漂移,接着我车就撞树上了,我岳母何某某受伤了,我就拨打了120救护了,我在拨打120时,我让路人帮我拨打了110报警的。
四.鉴定意见
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被害人家属放弃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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