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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镇安合村17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开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日退查重报。

开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26日21时40分许,李某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K****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开江县天师镇纸厂沟村往开江县回龙镇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天师镇寒树弯(小地名)路段处与一名女性(身份待查)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未知名女性死亡。2017年8月11日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未知名女性无责任。

经审查:开江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6日22时28分接警后出警,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8日两次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同年8月12日立为刑事案件。从案发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已过两年,且尸检、鉴定、询问、扣押等侦查措施均在立案前进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不符。本案鉴定中死者的血样来源不清,由于无名女尸已于2017年8月25日火化,已丧失重新取证的条件。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开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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