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川XC****号爱玛牌电动二轮车搭乘唐某某,由武胜县街子镇屏风村往山河村方向行驶。18时24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街子镇工业大道与强胜路十字交叉路口,与右侧由蔡某某驾驶直向行驶的川XF****号吉利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唐某某经武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李某某受伤以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1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月15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另查明,2020年6月13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交通事故当事人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事故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进行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六十五岁以上过失犯罪,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进行了刑事和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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