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路**号,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大道**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害人何某某,男性,88岁。
值班律师赵磊,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A3****小型轿车经西充县晋城镇北街转盘沿西山路往客运西站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当车行至晋城镇西山路350m处时,撞上倒在快车道上的行人何某某,致何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10报警。2019年12月23日,何某某在西充县康桥医院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头皮下出血,右侧锁骨及肋骨骨折、右股骨多段骨折,继发重症肺炎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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