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上午, 李某某驾驶川W6****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西昌市经久乡方向往西昌市川兴镇方向行驶,10时许,当车行驶至西昌市经久乡合营村一组路段处将行人仁某某(系其外公)撞倒,李某某便下车查看并拨打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害人仁某某系胸腹损伤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仁某某系亲属关系,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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