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QD**两轮超标电动车从邻水县城出发沿国道210线向邻水县柑子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06分许,该车行至国道210线2044KM+170M(邻水县城北镇平桥村幼儿园门前)平直路段时,车辆前部将经人行横道线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邱某某撞倒,造成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月1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0日,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邱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熊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四)司法鉴定意见书;(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