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荔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0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陕E****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与沿**县道由东南向西北斜过公路的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李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