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始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居委会宿舍***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路**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FU****号小型轿车从南雄市方向往仁化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始兴县马市镇堂阁村路段(国道G220线2201公里)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F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自愿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李某某系偶犯、初犯,案发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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