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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0633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山海城**楼**室。2018年6月28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9时50分许,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处,与机动车驾驶人王立强停放在路边施工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客车变向将正在路旁施工的于某某撞在路边并挤压,致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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