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晋JL****,**牌轿车沿中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宜居家园路段左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晋JC****,**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沿中和路由南向北行至该处相撞,发生致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投案自首。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