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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郑州市**区**餐厅员工,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会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松公园西门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9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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