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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9********,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安丘市**路**街**巷人,现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3日1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宝马”牌轿车沿安丘市红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温路红沙沟-温泉007号线杆处时,与李华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华文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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