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5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陈某某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0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至**路上行驶,至**撞到蒋某某驾驶的停在路上的皖M73***号牌车上,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及三轮车乘员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证言;
3.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死者系李某某的妻子,四子女均出具谅解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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