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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乡**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超车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郭某某受伤后于2020年5月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跟随救护车到医院抢救伤者,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局灶性脑干损伤后继发肺脓肿、细支气管炎、细支气管堵塞等肺部感染,终致呼吸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李某某于2020年7月5日与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并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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