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住寿县**镇**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寿县X02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寿县安丰镇安丰小学门前路段,撞倒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寿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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