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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42********,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沿泗县***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885KM+70M处进入机动车道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苏******、苏*****挂号货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及电动车乘车人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并发颅脑、肺部及肝部感染,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受害者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已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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