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潜山市梅城镇梅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梅苑路500米处时,与行人程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相撞,致程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2日潜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潜山市公安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赔偿了被害方损失现金人民币68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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