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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4********,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H****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G203公路149km+500m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行人林某某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林某某受伤的后果。2020年7月14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辽H****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右前部与行人林某某发生过接触,辽H****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制动系统所能检验部分的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辽H****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在69km/h-75km/h范围之内。2020年7月20日,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27日,林某某死亡。2020年9月27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脑挫裂伤继发脑软化、脑水肿、间质性肺炎、脑疝形成,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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