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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经宝丰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D-8199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宝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桥镇石桥村东路段时,与一无名女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该被害人无名氏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飞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李某某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具有赔偿能力,只是因为被害人为无名氏,找不到被害人近亲属,故赔偿无法到位,无法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如查明被害人身份,找到被害人家属,被不起诉人要积极赔偿,否则,本院将以交通肇事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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