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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市**区管委会****办公室主办,住济南市天桥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A*****号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路口右转时,适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0260***号电动二轮车沿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两车接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搭载张某某前往济南市中心医院就诊并在医院拨打122报警电话。被害人张某某就医手术后,于2020年8月2日在医院死亡。同年9月2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同年9月3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3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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