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莱阳市**坊镇**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4线莱西段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省道310线路口处右拐弯,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青岛0542378号二轮电动车相撞,至张某某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