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以平公(交)诉字[2020]8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8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0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豫QJ****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西洋店镇谭赵村委至西洋店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西洋店镇谭赵村委刘庄西几百米处一东西水泥地时,撞着行人赵某某,致使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平公交认字【2019】第1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桂英无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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