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7年6月24日及2017年8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7年7月24日及2017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6日17时24分许,李某某驾驶粤C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珠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创业中路路口时右转弯时,适遇梁某某驾驶粤C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此路口,梁某某驾车在避让过程中失控摔倒,倒地后与李某某驾驶的粤C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发生碰撞,梁某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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