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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委***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8时许,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载张某某、货箱载水泥)由曙光乡鸡街村委会驶往花赛小组方向,9时45分许,行驶到大路边至花赛K0+100m路段时,车辆制动系不能有效制动,张某某跳车避险,随后车辆驶离有效路面坠沟,造成张某某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系胸腹腔联合挤压损伤死亡可能。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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