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桂K09-6号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在北流市**镇**村**组**号门前倒车,由于李某某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致使其所驾车辆将在该处玩耍的被害人周某某(3岁)碰倒并碾压,造成周某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共计人民币28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交通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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