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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由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驾驶经检验安全技术检测不合格的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至南宁市江南区朋展路迎凯路路口,沿右转弯机动车道实施转弯时,适有被害人赵某甲驾驶南宁B***5号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该车道前方超速行驶。由于李某某未注意前方行驶的赵某甲,导致桂A****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头与南宁B***5号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车尾部发生碰撞,后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碾压赵某甲的头部,造成赵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8990.7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打印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会议报到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书、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送达回执;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执法视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讯问同步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作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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