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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 日19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桂E****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07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S207省道254km+600m (合浦县石康镇太平村委会路段)处时,与前方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至西侧路面后停留在车行道内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且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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