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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8时5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桂K****6号小型轿车由陆川县第二客运站驶出温泉路左转弯往南方向行驶,至温泉路道路中央时,与站在该处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经送医院救治于2019年9月1日死亡。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报120,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9月29日,李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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