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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谷检刑不诉〔2024〕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6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1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31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KJ****由西向东行驶至府谷县****时,撞于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晋C3****车左后尾部,致陕KJD887车上乘员崔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撞于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致使副驾驶乘员崔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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