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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住广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浙江省台州市驶往江西省奉新县。18时许,行至华白线40KM+800M开化县杨林镇下庄村小关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120,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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