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11991********,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因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于2020年10月12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8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A3****号小型轿车沿徐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路口路段时,与其前方由南向北沿斑马线过公路的史某甲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其孙子史某乙)相撞,造成史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史某乙(7岁)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经认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李某某所驾驶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又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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