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东旭小区1单元3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悬挂假牌照号为黑M****0号(实际车牌号辽A****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奋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中央大街与奋斗路十字路口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于某某、朱某某相撞,当场造成于某某、朱某某身体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2月14日李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朱某某属重伤二级,于某某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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